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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允许社会力量办学
国家
教委关于
社会力量办学
的若干暂行规定
答: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
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
国家
办学的补充。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
允许
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社会力量办学
条例
答: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社会力量办学
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第八条
国家
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
在职教师可不可以在
社会力量办学
机构任教,如果可以有什么法律依据?_百度...
答: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 但是因为在我国教师是比照公务员待遇的。PS::如果是业余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但是一般学校都不提倡这样做。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想开艺术培训学校,当地教育部门不批
社会力量办学
许可证?什么时候才能批...
答:
一边说
不允许
无资质的
社会力量办学
一边是
不许
正规教师开班 说白了 就是他有钱收的可以 捞不到好处的不行 唉 花钱找找人吧
社会力量办学
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答:
对培养目标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或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停止其招生。第六条
社会力量
举办的各类高等层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报批准
办学
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开设的专业应参照
国家
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专业目录以及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办理;确需开辟新专业,应经过充分论证。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
社会办学
的法律法规
答:
国家
对
社会力量办学
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的合法办学凭证,不得出借、转让,除发证的行政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各级教育...
黑龙江省
社会力量办学
管理暂行规定
答:
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
国家
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
社会力量办学
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级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劳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工作。第二章 办学条件和审批权限第五条 单位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山西省
社会力量办学
管理条例
答: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
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织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
国家
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五条 各级人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
社会力量办学
的若干规定
答:
十、
社会力量办学
,实行经费自筹,不得强行募捐和摊派。办学收费标准,应考虑学员承受能力,可实行优质优价,由办学单位提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十一、办学单位财务管理按照
国家
教委、财政部《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办学单位收取学费使用的凭据,必须是教育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印制...
北京市
社会力量办学
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加强
社会力量办学
管理,根据
国家
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校,或举办补习、辅导、进修和其他培训组织从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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