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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土地管理条例
宁波市
征收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条例
第二章 拆迁
管理
答:
宁波市
的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管理
由第二章详细规定。首先,政府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行政区域内的拆迁计划,确保规模合理(第七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政府和相关部门禁止在拆迁范围内批准新建筑项目及相关用途变更(第八条)。在拆迁过程中,特定情况下如因特殊情况办理入户和分户,...
宁波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土地
使用
管理
实施办法
答: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
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宁波市区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是开发区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第六条 兴办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向审批机关领取《土地使用证...
宁波市
征收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答:
宁波市
的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条例
在第七章中提供了相关的附则规定。关于住宅用房的额外补偿资金比例、临时过渡补贴、搬家补贴、装饰补偿和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的具体标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力制定并公布相应的计算办法。第四十九条中提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
宁波市
农村宅基地
管理
办法
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
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宁波市
征收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答:
宁波市
的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条例
中,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拆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措施。当拆迁人违反条例,如未经审核批准就实施拆迁,或者未按方案范围拆迁,或者未签订并依法裁决补偿安置协议时,土地行政
管理
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拆迁,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需依法赔偿...
宁波市
征收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宁波市
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用
土地
房屋拆迁
管理
实施细则
答:
宁波
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管理
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税、物价等部门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
宁波市
城乡规划
条例
的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
管理
答: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
土地
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
条例
》的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核发...
宁波市
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管理
办法(1999修订)
答: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宁波市规划区和各县(市)、区所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第四条
宁波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
工作;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宁波市
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管理
实施细则(2000修订)_百...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宁波市
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
土地
房屋拆迁
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宁波市及各县(市)、镇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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