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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承认反致
下列关于
反致
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
答:
产生反致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即它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
我国
既
不承认反致
,也不承认转致。直接反致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转致涉及三个国...
目前
我国
司法实践中是否接受
反致
答:
我国不承认反致
和转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案件适用于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第一个国家的实体法。
我国
对转致采取的态度
答:
中国
不承认转致和
反致
制度。
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为何不采纳
反致
制度
答:
第一,适用
反致
制度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
对待这个问题应该是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适用反致很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恶性循环,如果适用反致,这方面的限制法规就必须出台,可能这方面时机还不成熟 第三,反致会对法律之确定性可预见性造成一定的挑战,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普...
介绍
我国
立法对
反致
制度的相关规定
答:
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
反致
制度,因为该规定明确确定,
我国
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反致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一国
承认
其他法域的冲突规范。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
我国
哪一年开始拒绝
反致
答:
2012年。
我国
在立法中没有对
反致
问题作明确的规定于2012年纳入我国《民法通则》。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中“
反致
”的概念
答:
反致
:根据A国的冲突规范该适用B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但根据B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最终适用A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作为判案的依据即为反致。
反致
,转致与间接反致的异同?/应如何评价反致?
答:
关于
反致
的评价。首先明确下,
我国
法律目前
不承认
任何形式的反致。然后看反致的客观作用,可以发现,除了转致的情形,其余最终还是适用了本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可见反致一定程度上也和公共秩序保留等类似,是法院地国为了用本国的法律处理实体问题而给出的理由。我认为反致之所以并不被所有国家接受,主要有...
国际私法中的“
反致
”及种类?
答:
A国法律指出适用B国法,而B国冲突规范有指出适用A国法,这就是
反致
,但是
我国
的《涉外法律适用法》
不承认
别国的冲突法规,故而不存在反致问题。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适用的冲突规范归责
答:
这些规定都表明
我国
目前在通过《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
反致
。 (二)识别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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