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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22修正)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
计划生育实施
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02修订)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2022)_百度...
答: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
福建
产假多少天2024规定 2024年福建产假法定是几天
答:
第十三条符合《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
《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
答:
以下就是帮你找好的《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略;(二)多生育一个...
《
福建省
人口
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答: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
规定
生育
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的介绍
答:
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的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
施行
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第十八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
计划生育
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违反本
条例
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村...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的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答:
第三十六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
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
福建
产假158和180区别
答:
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法律依据《
福建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
条例生育
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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