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问答网
所有问题
当前搜索: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条件
共同危险行为
答: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共同
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
危险
的
行为
,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侵权行为和
共同危险行为
的区别
答: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
承担举证责任;(七)因
共同危险行为
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答:
法律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
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
要件
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
共同危险行为
的主观
要件
要求
答:
1.共同故意,2.共同过失 这两个行为皆可以构成 侵权责任法 第10条规的
共同危险行为
。但是.没有 共同过错 且同时发生的分别行为(无意思联络)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的规定处罚,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区别
答:
第4种观点认为,由所有的责任主体一起分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各责任主体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4、
共同危险行为
人若想
免责
,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加害人能追究刑事吗?
答:
共同危险行为
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入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
要件
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
免责
。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的概述
答:
共同危险行为
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确立了共同危险制度,填补了中国时下使用规则上的空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在理论上,学者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和
免责事由
的规定,存在较多争议。共同危险行为也称...
求民法中关于
共同危险
性
行为
的案例
答:
在
共同危险行为
中,法律实际上是推定各个危险行为人都是行为人,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受害人不需要具体举证证明损害究竟是哪一个行为人造成的,受害人只需举证被告实际参与了共同危险行为和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三、加害人的
免责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共同危险行为
的正确认定
答: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
共同危险行为
的
情形
还是很多的。在过去一段时间,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运用自己所认同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对一些案件作出裁判。而立法的空白和理论上的不明导致审判中的混乱,一方面是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相关案件的裁判没有依据,往往造成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周甚至无法为其损害提供救济;另一方面,由于对共同...
危险
驾驶罪
共同
犯罪认定
条件
答: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
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
行为
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涓婁竴椤
1
2
3
4
5
6
7
8
9
10
涓嬩竴椤
灏鹃〉
其他人还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