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都是独生子女,在重庆能休产假多少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6-04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没有额外的产假增加可休。产假共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婚育龄妇女,持续五年未妊娠的,可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参考: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jhsy/4578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