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5、家住上海中远两湾城小区的李先生开房门准备外出时,竟被守候门口多时三名歹徒强行拖进房内暴打致死。虽然三名歹徒已被绳之以法,但死者李先生的七旬老母亲觉得,儿子的死,小区的物业公司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并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3月5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远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2005年2月2日,上午8时许,李先生推开家门正准备外出。忽然,从门外冲进3个陌生人,不由分说把李先生推进门,对他拳打脚踢,不一会儿李先生就不省人事。而作案的3名歹徒在伪装好现场后,从容离去。上午9时许,小区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叫了出租车将李先生送至医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无术。2005年6月,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死者母亲认为儿子的死与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有关,小区物业应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18万元、丧葬费等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法庭上,作为原告死者李先生的母亲认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是高档住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中远物业公司也是上海滩比较知名的公司。正因为如此,物业公司应当有义务监控小区内各公共地区及主要通道,并按照其在住户手册中的承诺,为住户及其产业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但三名歹徒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顺利突破门禁系统,径直到达李先生所住的8楼,并在803室门外等候了2个小时,伺机作案成功。故李先生的被害与物业公司严重疏于管理,在管理中没有执行访客登记制度,未尽保安义务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物业公司对李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7、好心让人搭车,却意外造成搭车人死亡。2月12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五福赔偿原告损失71148元。
2005年12月15日下午5时,方五福在从玉山前往上饶市途中遇见在等客车去上饶的好友李艺,便好心邀请李艺坐其摩托车前住。行至广丰县湖蚌乡一石桥时,由于天黑能见度低,方五福误以为会和桥栏相撞,便紧急刹车,导致李艺从摩托车上摔下,当场死亡,方五福自己也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方五福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方五福以自己也受重伤,而且让李艺搭车是好心、无偿为由,拒不赔偿。李艺的父亲即诉至法院。

第1个回答  2008-06-23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若有不报,时间未到!!!
第2个回答  2008-06-20
7、好心让人搭车..

我想问,这个案例中,死者要求搭车和,驾驶者邀请搭车,两个造成一样结果,判决会不会一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6-21
类啊
第4个回答  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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