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权拖车吗?

如题所述

城管有权拖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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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2

城管有权拖车的,不过车主若被收费,可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停放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可将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管部门可依据公安交管法规,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拖车或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 

执法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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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0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五个月以来,广州审结“第一案”

  本报讯 记者尹安学,通讯员吉小江、郑创彬报道:处罚人行道上的违章车辆一直是广州城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但城管是否有权拖车?昨天记者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广州首例告城管拖车违法的行政官司审理终结,法院指出,城管有权拖车并予以处罚。

案件回放

  今年7月21日15时,广州市越秀区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巡至越华路时,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小轿车,当时崔×不在现场,城管队员拍照取证,并锁了该车,崔×被处罚款200元,出示的罚单上盖有城管大队的章。崔×将200元罚款直接交到越秀城管大队。

原告三问

  城管无权处罚违章车辆?

  随后,崔×将越秀城管大队告上法院。崔×称,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法律并没有赋予城管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职权。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说明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交通、建设部门也能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工作。

  按广东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城管有权对占用人行道的车辆进行处罚。

  锁车拖车处罚是否过重?

  崔×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他认为城管一到现场,就马上锁车轮,并没有向崔×作出口头警告,属于处罚程序违法。

  越秀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崔×当时没有立即驶离现场,城管拖车并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

  代收罚款影响行政处罚?

  崔×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应到指定银行缴纳,但城管方面收取了他的罚款。

  越秀区城管大队指出,代收罚款是一项便民措施,考虑到当时已经是下午4点,崔×路途遥远,经崔×同意,城管大队代收罚款出具收据后,2天内转交给银行,是崔×委托当时执法人员收款的,属于民事上的一般委托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越秀区城管大队收取崔×的罚款,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后,在执行中发生的。越秀城管的决定书,明确要求车主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越秀城管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崔×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04
没有这个权利,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第4个回答  2013-08-04
城管有权拖车吗?
如果当事者 违反了城市管理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城管有权拖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