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务的任免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0
按照2004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可以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会可以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还可以决定撤销政府个别副职的职务。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正职的提名,决定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但这些任免的前提必须经同级党委研究后,再由政府提请人大予以选举或者任免。其他部门或者人员的行政职务则有同级党委予以任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