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工人工资,大约一百万,但是甲方也没有给我,我现在也没有能力尝还,我要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2-30
关于赔偿金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但是就您这种情况,甲方拖欠您的款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不履行其义务,您可以行使留置权,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您可以将变卖工作成果所得的资金支付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