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的相关介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0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 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 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 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 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 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 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 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 额。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 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 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 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 ,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操作程序 1、 单证收集整理。收齐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找出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简称“两单一票”,按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的顺序放在一起,组成一个退税关联;并将当月收齐的退税单证以发票所在的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顺序整理,在外销发票右下角写上关联号,关联号以三位数,例如001、002等。2、 检查核销单、报关单的有关印章是否齐全:核销单上有四个章,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出口企业公章(骑缝章)、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当地外汇管理单位的收汇核销章;报关单上应有出口货物签发单位的验讫章。如缺少上述印章,应马上退回有关单位补盖公章;如核销单上有关单位公章盖偏,请及早复印核销单存根附在核销单退税联后面。3、 检查“两单一票”之间的内容是否符合退税要求。(1)核销单上的栏目是否填全;(2)核销单、报关单、发票上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成交价格是否一致;(3)核销单上的报关单号是否和报关单编号一致;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是否和核销单上的编号一致。(4)发票上企业外销法人章、销售收入章是否已加盖,销售收入、离岸价、入帐凭证号码是否已填全。4、 检查每笔收齐单证的退税业务是否足额收汇。收汇金额可以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核销金额加上在核销单上注明的其它费用,如果收汇金额少于该笔业务的离岸价的95%,那么则应按实际收汇金额计算申报出口退税,如果收汇金额少于离岸价但大于该笔业务的离岸价的95%,则可以离岸价全额申报出口退税。5、 出口退税预申报。为了确保当月齐全单证免抵退税额的准确,企业需将当月收齐的退税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在每月10日报退税部门预审,预审通不过的,企业应撤掉该退税单证,并调整申报数据。在每月13日前按有关规定将应报送的全部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正式申报。6、 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退税凭证的装订。装订顺序为:(1)出口凭证封面;(2)出口退税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汇总表;(6)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7)退税申报明细表;(8)核销单、报关单、外销发票。其中(6)、(7)另备一份不要装订随单证一起报送,以供税务机关人员审核时用。7、 装订退税单证时,月份之间用白纸隔开,在白纸上注明月份、关联号数、是否已全部申报。如果本月有发票号码不须正式申报的,如:开错发票已重开红票冲转;已办理退运等,也应在纸上注明。8、 退税申报软盘的申报。软盘上应注明下列内容:(1)企业海关代码:(2)企业名称;(3)当年度第XX次申报;(4)申报年月(如:200306);(5)申报退税额。
出口退税企业基本知识须知
一、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永康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科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不得办理退税,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在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6、 若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发生有关内容变更时应按规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 技术监督部门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 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前,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三、 按时间、号码顺序、及时开具出口发票,不能颠倒,发票开具时间不得迟于报关单报关时间;所有发票联次应一次填开,不能分联、填开,否则不予办理退税;发票上应注明开具时间、成交方式(如:FOB价、CIF价或C&F价),不能手工开具,用英文和中文同时开具。四、 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的当月,应确定本企业当年度采用的汇率方法(当月第一天中间汇率或当天中间汇率,一般采用当月第一天中间汇率),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报送备案;
五、 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后,应复印第一次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送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作为第一次出口业务备案,备案时随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六、生产企业发生货物出口业务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开票入帐,并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内销业务收入”和“自营出口业务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外销销售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直接乘以当月的汇率计算;以离岸价成交的,离岸价以发票上注明的为准,以其他方式成交的, 一律以成交价的95%作为离岸价,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预免抵退手续,未按照规定及时入帐并办理预免抵退手续的,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实际离岸价和上述方法计算有差额的,可计入产品销售费用,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可在电脑上制作,然后统一用A4纸打印,也可向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申报时,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报表应填写一式五份,报表上的有关数字应准确、清楚。发生第一笔货物出口业务并入帐的当月,应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领出口退税情况月报表,并在次月3日前填好报送。
九、货物出口后,应在报关出口后的6个月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国税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超过6个月未申报的,企业应视同内销货物自行计算征税。不及时转内销补税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会计处理,转内销补税时:(1)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业务收入(2)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收齐后再重新并入计算免抵退税额,并以相反的分录调整上述分录。
十、关于出口货物退运业务,不论以何种形式退回,都应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运手续。未办理退运手续的,一律视同内销补征增值税。
十一、凡是去年出口已入帐办理预免抵退手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实际销售量额与原入帐销售额不一致但已在今年调帐并已调整(调增或调减)影响今年预免抵退税额的,应在本月的免抵退税报表上把已调整的免抵退税额重新调整回来,即去年在今年调整的销售额不影响今年实际出口的预免抵退税额。但由于征退税率不一致已调整的进项税额不须调整。对以前年度在本月调整的,在填写免抵退明细表时,单独一张填写,免抵退申报表上增加一栏“以前年度调整”,本月和调整数字分别填入免抵退申报表的相应栏目。
十二、填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时,不论是正票、红票还是作废,都应按号码顺序填写;如有开具红字发票冲销调整的,应在该月出口货物全部单证齐全最后一次申报时,将原发票号码的退税联和开具红字的号码退税联随重开发票一起装订后报送退税部门。如是退货退运的还要附退税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和其他证明资料。
十三、凡是已开具的外销发票,不能随便开红字发票予以冲销,如开错的应附说明和有关证明资料;如退货退运的应附退税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和其他证明资料,原则上凡涉及出口额和出口数量与原开具发票不一致的都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十四、各出口企业应在财务上反映本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免抵退税额, 方法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一个二级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每月,企业计算出免抵退税额:  无退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有退税额时,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以前月份未反映核算的,本月一起计算调整,并和免抵退税申报表上的“本年累计栏”数据相符。
十五、对于外购产品、外购配套产品、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 ,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当月视同自产外购产品出口比例超过50%的,从严管理,在核实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再办理免、抵、退税。
十六、 每个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财务部门应申请设立一个财务专用电子信箱,并把信箱地址报告进出口管理科。从本月开始,我局将通过电子信箱把有关学习、开会通知,出口退税有关新政策、新规定发送给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同意可自行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的企业还可通过电子信箱进行预申报。出口企业应经常(每天一次)打开电子信箱查看,以便及时了解邮件的内容。
十七、以报关单上右上角的出口日期为准,当年出口的货物应在当年入帐,并在次年3月20日前向退税部门办理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手续,并最迟在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退税申报,出口产品视同内销货物按照退税率补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