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每人出资200000,且以其中一位股东在银行贷款,现在公司破产了,其他两位不肯还银行借款,所以贷款股东将其两位上告法院,并且请会计事务所查账,查出的问题是有部分票据没有股东签字,会计在其未破产之前辞职,可股东多次叫会计为其对账,请问这位会计有义务为其工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