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个股东组成的非正式公司破产,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会计有责任为其提供依据吗

股东每人出资200000,且以其中一位股东在银行贷款,现在公司破产了,其他两位不肯还银行借款,所以贷款股东将其两位上告法院,并且请会计事务所查账,查出的问题是有部分票据没有股东签字,会计在其未破产之前辞职,可股东多次叫会计为其对账,请问这位会计有义务为其工作吗

第1个回答  2013-03-09
已经辞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一般会计移交辞职。没有切换是老板的问题是没有问题的会计
没有义务继续其服务的会计,
第2个回答  2013-03-08
已经辞职就不用负责了。因为一般会计辞职都有交接的。没交接是老板的问题 不是会计的问题
会计没义务继续为其服务、
第3个回答  2013-03-08
真实乱!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