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3
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或法院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审理完成。如果案件出现了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延长的,可以由法院的院长批准将期限进行延长,但是有一种案件是不适宜使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那就是民选资格的案件。

一、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西方国家称这种程序为“禁治产”,指禁止某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在中国,设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特别程序可以再审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举例: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果法院依据民诉法以“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而却有证据证明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即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如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将无法纠正错误。如仍依据原有证据材料依据民诉法第173条申请撤销原判决,于法于理都不通。

所以说,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三十日内或公告期内进行审结,如果需要延长的,必须由法院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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