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请问能起诉撤销合同或者罢免他的职务吗,如果收购对于公司影响不大,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追答撤销合同估计不行,只能要求其收入归公司所有或许赔偿公司损失。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