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使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第四条 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八条 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第九条 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第十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
  (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
  (四)居民居住区;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厕的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公厕建设的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临街公厕数量不足且无空间建设公厕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购买临街现有房屋改造成公厕;无空间建设公厕且无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厕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移动公厕。

  拆除危险建筑物、构筑物还建绿地的,可以根据条件适当安排空间建设公厕。

  提倡利用地下进行公厕建设。第十三条 公厕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的公厕由主管单位负责建设;
  (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他经规划确定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市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贴。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公厕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配套建设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公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执行公示制度。

  在居民居住区内建设公厕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听证。第十六条 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手续后进行建设。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配建或者附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造型美观、新颖,并与周边环境以及附近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厕内部设施建设应当逐步提高档次,实现人性化。第十九条 新建公厕应当设置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现有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厕,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