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的待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14
自主择业军官的待遇如下:
1. 服役16年至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后可获得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2. 服役18年至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后可获得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3. 服役20年至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后可获得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4. 服役23年至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后可获得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5. 服役26年至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后可获得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6. 服役20年至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后可获得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7. 服役25年至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后可获得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此外,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获得住房供给金和医疗保险。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月发放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以下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按上述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