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服务还是欺诈 留学77天回国打官司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3-08
备受关注的赴英学生圆圆(化名,下同)状告留学中介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辩论。当时高中毕业的圆圆到英国留学77天后,因无法忍受寄住家庭恶劣的生活条件,退学返回北京,随即以留学中介服务中的“民事欺诈”为由,把原来送他去伦敦的“北京九川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称“九川”)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中介服务费、学费、教材费、精神损失费等10项损失。

  圆圆向记者讲述的留学过程是这样的:2001年2月,圆圆得知英莩公司能提供赴美国EF学校交换生留学机会,便前去报名。圆圆说,由于英莩公司误将交至美国使馆的信函错写为英国,2001年8月,圆圆便申请到英国EF学校大学预科课程自费留学。

  圆圆从英莩公司的学习资料中了解到,留学学费包括每周24到30堂的英语课程,住宿标准是寄宿家庭的双人房,膳食跟寄宿家庭周一到周五,供早晚两餐,周末含三餐。英莩公司和九川公司多次说明,EF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课程费和食宿费,没有任何管理费用,并保证学习期间居住在英国中产阶级以上家庭,没有任何食宿问题。8月25日,圆圆按照英莩公司的要求汇给英国EF学校11900美元学费和640美元保险费。

  2001年9月18日,圆圆到英国后,他发现自己被骗了。该校没有设立大学预科课程,他只能就读主要课程。而且学校将他安排到一位靠领取社会救济金生活的单身老人家,每天饮食质量极差。在支付了高昂的留学费用后,圆圆仍然过着吃不饱的生活。2001年12月4日,因实在无法在英国生活,圆圆只好退学回到北京。

  交锋一:是消费者不会维权还是中介欺诈?

  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EF与九川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九川是否为圆圆提供了详细的介绍材料、中介服务到底存不存在欺诈行为等问题上。此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中介是否涉嫌欺诈。从现场的辩论情况来看,由于圆圆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无法直接举证证明九川有欺诈行为。九川的辩护律师张峥断然否定了九川在整个事件中存在欺诈行为,他说,九川对EF的了解也是通过它的宣传手册以及员工之间的接触,对留学人员不可能做出夸大的。

  记者从另外的渠道了解到,一些中介通常的做法是在消费者没有选择自己的服务之前,散发各种宣传资料,做出各种口头的,把留学前景描述得非常美好,使消费者下了走中介设计之路的决心。在消费者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后,便会提出这样那样的条件,比如换国家、换学校、补交各种费用等,如果消费者不答应就以留学目的不能达到为由进行要挟。此时消费者往往会考虑前期的时间、经济的付出而被迫答应中介的条件,从而一步一步被中介牵着鼻子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凌云律师认为,消费者和留学中介签订的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签订的一般是中介出具的格式合同,其中维护消费者这一方利益的内容很少,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就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其次,在合同生效后会有各种变更行为;第三,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家的告知义务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尽,因此一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就会发现到处是“陷阱”。

  因此凌云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要树立维权意识。比如,中介单方出示的合同不是不能改变的,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消费者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条款可以加进去。而很多消费者即便有很多疑问,通常也会被中介诸如“别人签的合同都是这样的”、“不签就别办呗!”等强硬的说法吓回去。其实如果每个消费者都不签这样的合同,就不会助长中介的强硬态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行变更也应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的要求,那么合同就应该按未变更前的执行,而不能以一方不接受变更请求而作废前期的合同。

  关于本案,九川公司的辩护律师张峥认为,九川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服务,将圆圆送到了英国留学。“EF只是九川代理的众多留学教育机构中的一个,因此圆圆应该提起诉讼的是EF而不是我们。这就好像两个人通过婚姻中介机构介绍结了婚,现在由于一些别的原因要离婚,难道也要来找婚姻中介吗?”

  交锋二:留学中介是物有所值还是“坐地收钱”?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处长丁红宇认为,中介掌握大量的境外教育机构的信息,熟悉办理出国手续的一系列程序,这些都是一般家长和学生无法比拟的。学生当然可以通过网上直接与境外学校联系,但由于国家多、语种多,相当多学生的外语水平还不足以获取自己想去的学校的详尽资料。而目前也不允许境外教育机构直接到国内来招生,必须通过其与国内中介机构的合作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从各个角度来讲,作为留学主体的学生,信息是有限的,因此留学中介有其优势。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办一个去欧洲留学的费用在8万至10万元人民币,其中得交给中介3万多元,有消费者抱怨,对这些费用中介跟我们要多少就得交多少,根本没有核实的地方。正是这些趋之若骛的家长,助长了中介机构的“反正就这么多家中介,你不来有人来,来一个宰一个”的心理。

  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留学ABC》节目多年的编导沈伟健先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留学中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按照常理,出国留学人员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就是看中它对国外学校、签证手续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既然交钱雇你办事,你就应当尽心尽责,努力维护雇主的权益,包括核实学校的实际情况、收费标准等。但在实际情况当中,一些中介往往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对留学者介绍时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甚至是故意隐瞒或者欺骗。这也是某些中介信誉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交锋三:中介是出国留学惟一途径还是留学信息的“二道贩子”?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留学中介的存在是因为面对打开的国门和各种海外的教育机构,消费者和中介之间信息占有是不对称的,因此中介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包装、输出收取服务费用。中介的目的是把学生送出国门,家长的目的是希望孩子在国外学有所成,这两者的目的是有区别的。但中介提供的服务只到送出去为止,对在国外的生活学习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圆圆案”中的合同就提到“合同在成功获得签证,在申请学校注册就读时就自行终止”。因此给孩子安排留学,中介能做的是远远不够的。他建议消费者选择校际间的合作项目,类似项目不仅可以完成中介帮助学生选择学校、签证等工作,还可以帮助学生完成中外教学体制转换的适应过程,并了解自己未来在国外就读的学校,甚至中方在目的国有派出机构能够指导学生在当地的生活。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陈洪捷教授是从事德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专业人员。他认为留学,起码是去德国留学就没有必要依靠中介。通过网络、德国的驻华机构如德国大使馆、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你就可以获得每一所德国大学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说,留学中介就是一种信息的“二道贩子”,陈教授在德意志学术中心做留学咨询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留学中介的人到那里做咨询、领取一些免费材料,再向消费者提供收费的中介服务。没有任何法律阻止你直接去和大学、德国驻华机构联系。

  交锋四:遏制中介违规是控制数量有效还是提升质量更重要?

  据丁红宇处长介绍,作为留学中介的上级主管机构,市教委主要负责中介资质的审核,如果出现违规操作,就对其进行查处。判断一家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有资格运营留学中介服务,主要有这么几条:1、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资格证书;2、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明确标明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项目;3、看中介机构是否有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4、国外教育机构是否有中国驻该地使馆、领馆的认证书(注:该材料原件在北京市教委保存);5、和留学人员签字的人必须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6、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连续编号的,这样即使600个协议里面只有60个协议最后生效,教委也可以清查。

  按照规定,转包、承包、出租等现象都是违规操作,是坚决不允许的。当初出台控制中介数量的政策,就是因为这是一个特殊行业,不能完全放开。北京共批准了46家合法中介,但转租、承包、出租的现象存在。由于这种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取证,加上人手不足,很难彻底根除。教委平时的调查研究,消费者的举报都是查处中介的途径。但最终是否取消中介资格却缺乏有力的政策手段。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现在的留学中介不是自由竞争的产物,大部分都有着国家机构的背景,因此有部分垄断经营的性质。导致的结果是业界共知的层层转包的现象,使得政府主观上减少中介机构便于管理和识别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凌云律师认为,目前对中介管理方面监管力度还很不够。资质审核只把住了留学中介的入口,工商管理部门只对留学中介的工作内容做了宽泛的规定。对留学中介如何开展业务,什么样的人具有执业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容易被中介公司钻空子,因此对中介的管理要加强在实际运作中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