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流协会的规章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Pudong Modern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SPM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从事物流业务的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浦东新区物流业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本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浦东新区物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自律守法;  (二)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向政府反映物流业发展情况,努力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调查搜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分析行业基本情况,为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为政府相关部门制订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规行约、行业竞争规范和服务规范,统一或分类制订行业价格,组织行业监督检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达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  (五)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经济协作,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协调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帮助企业找寻、选择、论证经营发展项目,搞好咨询服务。  (六)组织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市场调研预测,办好会刊和协会简报,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业内同仁定期或不定期交往,开好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同时加强区际、市际交往乃至国际交往,尽可能为企业提供较多的公关交际机会和合适的交际条件。  (八)培训物流经营及管理专门人才。  (九)完成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牢牢把握“浦东能突破 、全市能推广、全国能借鉴”的原则,及时总结浦东新区物流业先试先行的经验,以点带面推进改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物流行业政策、开展物流企业间交流、加强行业协调、推动浦东新区现代物流发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遇特殊情况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以聘请若干名兼职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咨询培训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