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城市绿化以种植本地宜生树种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
  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识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经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支付。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推广桥梁绿化、墙体绿化、护坡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实施屋顶绿化。
  林荫停车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林荫停车场建设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扩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第十一条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依法确定绿化用地面积标准,保障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中专项说明绿化设计方案,并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列出配套建设绿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