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1、删去第七条第六项。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将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修改为:“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三、《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3、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四、《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4、将第三条修改为:“依据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人事任免工作,适用本办法。”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6、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7、将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

  8、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应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五、《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9、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六、《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

  10、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1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2、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13、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七、《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14、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登记接收。接收后,根据文件内容,分别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15、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6、将第八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八、《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17、将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18、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

  19、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一般预算收入1%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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