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第八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督办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九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第十条 拟定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决定、决议草案。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就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工委汇总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是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综合性强的内容。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该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法规案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对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该法规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送。

  法制委员会协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做好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论证工作,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工作。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任会议通过。

  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计划,适时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执法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协助执法检查组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必要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