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民宿、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推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和共享利用各类信息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登记、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电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本信息;

  (三)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四)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网格员、各类协管员等人员力量,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服务管理平台,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给予奖励。第十条 鼓励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智能化管理。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三)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房屋出租信息;

  (四)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

  (七)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八)接受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示范文本,供出租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