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7-01
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收入用会费票, 从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将并入《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现将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或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
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社会团体,可按照国资委要求办理;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学会、研究会、协会,请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附件: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财政票据购领证》领取流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
(三)办理方式:按业务主管单位分批办理,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申请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用证》;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三、未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用申请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现场填写);
(三)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五)本单位章程(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六)《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