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6
问题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问题2: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其中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险确保收汇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为你收汇增加安全系数。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并且比重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出口商如果继续一味地坚持L/C结算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但采用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出口商要承担的风险又太大,比如存在买方商业信用风险等问题。

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暴乱或革命、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的蔡缨女士介绍,因为越来越多的出口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问题: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商业信用收汇方式出口,可以使双方贸易更为灵活,并有助于扩大出口。但收汇风险也随之增大。但若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的上述风险损失就会获得赔偿。仅1998年因破产、拖欠、拒收拒付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风险,他们就向出口商赔付了83万多美元,受益的出口商有9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趋势

1.经营机构的私有化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业务两种。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人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十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大部分会由私营保险商掌握。

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得到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中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

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ECDG)是在1991年就把其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的一个私营保险商,并且该局实行短期信贷部分私有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购买者必须要开展政治风险业务。而欧洲在这方面的进程已经是比较缓慢的了。在美国,以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为例,它向在全球近40个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美国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仅1996年就提供了112亿美元的政治风险保险,比1995年增长30%。这些私营保险商认为政治风险业务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吸引人的。

2.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传统上,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从而推动本国贸易发展,积累外汇,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许多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生连年亏损,面临倒闭,原因就在于此。

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问题: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人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关系通常是按风险性制裁来划分的。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了。

3.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现在,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与发展思考

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2.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思考

(1)对出口信用保险性质的思考

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来发展,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问题: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7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开办下去,只是要针对现存的问题作出一定的改进。

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险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像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即便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该险种的风险复杂、要求保险人对国际局势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在拥有巨大的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涉足国际市场热情不高。另外,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政府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地位不容动摇、也不会动摇。而且,国外的私人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

(2)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的思考

在确定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前提下,当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机构安排就出现了问题。同时存在两家承保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不合理的,并且,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也不合理。两家都有责任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但两家都有可能没有全力办理。而人保公司作为非政策性保险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责成人保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是受当时的条件限制,在1989年,保险复业经营也不过十年时间,人保公司是最大、创办时间最久的保险企业。国家理所当然地会把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任务交给人保公司。为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笔者建议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交由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除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块之外,还包括农业保险、存款保险。负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人员可以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原来的工作人员组成。这样,既能避免二者的重复工作,又可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3)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的思考

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国家就没有必要规定企业对所有的贸易出口业务都要进行投保,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一国的国际贸易。在统保方式规定下,有的企业考虑到费用、手续的问题,就干脆不再投保了。可以说,外贸界要求改变现有统保方式的呼声还是很高的。当然,实行统保也有其优点,能使承保公司的业务风险分散,降低保险费率。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

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我们应努力督促企业投保,减少风险与损失。这不是说就一定要采用统保的方式,因为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性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就会大大地上升。与此同时,风险也会急剧上升,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业务必然会是企业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加强风险管理,政府还可适当地让保险公司制订与风险相适的费率。在原来的费率厘定中,保险机构是根据各国各地区的资信等级、风险状况及进口方的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在外贸出口利微且全部业务都要投保的情况下,投保的费用就略高了些。

除了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使出口信用保险深人人心,保险机构应改善服务、开发新险种,使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的外贸出口保驾护航发挥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