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民工养老保险

指的是在大连务工的农民工,关于养老保险有没有相关规定。
大概是04,05年出台的暂行办法。
一小时内给答案,给分加倍。
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07-04
大连务工的农民工,关于养老保险尚没有相关规定。
但是大连农民工将有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4月22日常务副市长肖盛峰在省政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了大连市对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的部署情况。大连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进入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今后将把在城镇企业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你说的暂行办法是不是《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文件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城镇所有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当期和属地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经市政府批准,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基金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农民工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季度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做好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三章 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农民工从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或欠缴费用的,从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农民工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3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疗、肾透析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最高限额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限额4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限额6万元。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诊异地治疗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20%。
  (三)探亲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四)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个人负担比例20%。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农民工医疗保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查验《农民工医疗保险手册》、《农民工医疗保险证》和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发现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协议规定向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与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居民身份证、《农民工医疗保险手册》、《农民工医疗保险证》和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住院、门诊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自付和自费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的结算,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补办手续(费用由个人承担)。严禁将本人的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医疗费收据、处方,多报冒领统筹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争议影响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可继续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会保险未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来本市30日内,到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医疗期未终结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个回答  2013-07-04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凡是雇佣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企业、商场、超市、饭店、宾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16%的费率,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4%的费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8%的规模,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4%为个人缴纳,4%为单位缴费划入。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以及回乡继续务农的,根据本人意愿,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采取退保一次性结清、继续保留或转移的办法处理。退保时一次性结清的,结清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回乡继续务农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除转移个人帐户外,另按农民工个人历年缴费工资的4%转移,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注:以上信息来自百度搜索
第3个回答  2013-07-04
  据新华社 惠及2亿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有望在今年内推出。基于分层分类保障的原则,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有望纳入现行的城保制度;不稳定就业者,则可能将其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预计最快今年底推出该政策。

  大账户,低缴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1846万人。这意味着,在全国2亿农民工中,只有不到10%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保障。“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了。”曾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前期研讨的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对本报记者表示。据了解,正在酝酿中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是一套以个人账户为基础、费率较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低的两大特点。根据该特点,办法将为他们建立个人大账户,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缴费都纳入这个账户。这个账户可以随着农民工流动而在全国进行流动,农民工的权益在流动过程中不受损失。而根据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特点,办法在费率方面也会比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可能采取的费率政策是个人交4%,单位交10%,只相当于现行城保缴费的一半。

  统筹考虑,分类保障

  “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是个过渡性的办法,主要针对不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研究员华迎放对记者表示,农民工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群体,很难用一种制度安排将所有的农民工覆盖,应该对其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对于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农民工,可以纳入现行的城保制度。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则引入这套过渡性的办法,将其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记者了解到,酝酿中的办法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分类情况,将可以实现与城保和农保的“两头衔接”。如果农民工能够稳定就业,他就可以带着个人账户进入工作地城保;如果他选择回乡,有农保的可以纳入当地农保,没有农保也可以纳入当地城保。
第4个回答  2013-07-04
凡是进城务工农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要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统筹范围内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其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合并,按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规定,管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纳入市场化运营,按运营实际收益率所得记入其个人账户。

  中断就业的农民工异地再就业,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的转移办法转移基本养老金关系和个人账户,再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农民工在最后一个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含返乡后中断参保的情况),将其参保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农民工居住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与本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合并计算,领取养老待遇。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本金连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