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保密安全教育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4
1. 严守国家秘密,不轻易透露、询问、查看或记录任何不应知悉的信息。
2. 避免通过邮政或快递传递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不在私人通信中提及国家秘密,或在公共场所、使用手机或向亲友谈论相关内容。
3. 不得擅自将国家秘密载体带离办公区域,严格禁止在参加外事活动、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或公共场所携带此类载体。
4. 不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上传输密级文件和资料。
5. 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正在处理中的涉密文件和事项内容。
6. 不得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并外传秘密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
7. 在处理国家秘密载体时,必须确保有适当的保密措施,避免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过程中泄露信息。
8. 在文件审批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印、拍摄、传真审批件,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文件审批情况及结果。
9. 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现场,如带入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10. 撰写文章、书籍、接受采访应避免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向国内外公开媒体投稿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11. 不得在互联网上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刊登标有内部以上级别的公文和政务信息。
12. 未经批准,不得引领境外人员参观保密部门和涉密部位。
13.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14. 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15.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混用。
16. 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17. 不得在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和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保存或打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18. 不得使用具备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19. 不得将连接涉密网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20. 不得对外泄露加密设备的型号、性能及构造,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涉密网络入口地址及口令。
21. 定期清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归档、收存、销毁,不得出售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给废品收购站或个体商贩。
22. 涉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应同等管理,须同时标注国家秘密标识。
23. 调离、退休或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本岗位管理的秘密文件、资料和使用的保密笔记本上交,或交单位销毁处理,离岗时须签署一定期限内不失泄密的保密承诺书。
24. 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