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州政府发文,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8

恩施州政办发〔2020〕9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州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项目有序复工复产。按照“稳定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畅通物流链、保障资金链”总体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快推进项目复工复产。适当放开砂石料厂审批,增加砂石料产能,及时惩处垄断、哄抬价格等行为,确保钢筋、砂石料等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引导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实行线上线下销售结合,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业局)

二、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各县市尽快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在一年内缴清,但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全部缴清。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顺延项目开竣工及交房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各县市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法院、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

五、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损失重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税务局、州财政局)

六、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给予合理的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商业银行要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银企协商一致后,银行依调整的还款计划报送信用记录,免收罚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新增按揭贷款保证金由5%下降到2.5%。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

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公积金中心加大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规模与放贷力度,已经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且满足放款条件的,应尽快发放到位。允许暂定开发资质企业开发的项目准入公积金按揭楼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四级和暂定资质开发企业纳入按揭楼盘,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居民置业,加快推进执行商业贷款加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政策,减轻居民购房压力。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积金中心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降低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的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州公积金中心、各金融机构)

七、适当调整预售条件。调整全州房地产企业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时的形象进度要求,设计为7层以下达到主体封顶、设计为7层以上达到三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

八、适度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除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税款外,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50%;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25%;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总额低于批准预售楼栋或项目审定销售额2%时,监管机构不予审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拨付预售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

九、提高审批效率。建设单位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开设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急需资金开工复工的企业,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通过“预约办”“邮寄办”“专员办”等方式,加快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手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申请,一律实行特事特办,即时受理,快速办结发证。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经批准使用的监管资金,金融机构要在8小时内完成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金融机构)

十、加速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调整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价款按照其地上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的5%—20%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按照地上相应用途(主导功能)的基准地价的5%—20%确定,上述两种价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起始(拍)价参照协议方式出让标准确定,其中连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起始(拍)价与地表部分一并计入起始(拍)总价。尽快确定人防车位租赁指导价,建立公平合理的车位租售议价机制,加速推进地下车位依法入市交易;准许地下车位预售销售许可,与商品房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保障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受理企业关于竣工项目所涉消防、规划、电梯、人防、环保、节能、档案、供电、自来水、燃气等验收项目的申请,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

十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政策扶持。对积极参与防疫救灾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税、社保政策优惠,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4月)的财政补助。支持物业服务费清收工作,对涉及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审快结。(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税务局、州法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规定执行。

抄送:州委办公室,恩施军分区。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察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