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

  (四)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

  (六)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除外)、审批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服务人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八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