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和好,第二次再起诉能判决离婚吗?第一次起诉算撤诉吗

如题所述

您好,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调解和好的,不属于撤诉,您第二次再起诉是否离婚需要看你们夫妻的感情是否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一方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另一方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另一方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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