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辖县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消防、土地、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反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反映人。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承重墙体上扩大门窗尺寸、增设门窗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部位的;
  (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在楼板或者阳台板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增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同意的拆改、增设项目和范围施工。
  涉及上述拆改、增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修缮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安全治理措施。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经常检查房屋的白蚁灾害情况,发现蚁情时,应当及时向具有资质的房屋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委托房屋白蚁防治机构检查和灭治。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 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有开裂、倾斜、下沉、软化等明显危险症状的;
  (三)住宅房屋改变为餐饮、公共娱乐、洗浴及其它生产经营用房增加荷载的。第十六条 未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擅自进行拆改房屋建筑结构等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七条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有严重损坏症状的房屋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安全鉴定结论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有危险症状的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承租人也可对承租房屋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对鉴定费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