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7

马克思说过:“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列宁明确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毛泽东说得更加形象鲜明: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些论断深刻揭示了科学理论对于变革社会、推动历史的巨大作用。中国共产党的实践一再证明,理论创新对于社会变革、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革具有关键性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正是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对封建专制主义和资产阶级虚假民主的批判中,并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民主实践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内容非常丰富,思想非常深刻。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提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他回答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要建立一种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新的国家制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民主的”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是目的与手段、历史性与继承性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应该把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为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超越历史阶段的 “一般民主”。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再次,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与法制、权威是辩证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社会的普遍意志,实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和统治秩序。马克思强调:“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列宁也强调:“我们应当保障革命所争得的宪法”。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的民主不排除权威,而且是要和权威相结合。
复次,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专政,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新的更高类型的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阶级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享有的民主。
最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终极价值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毕生奋斗的目标,就是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首先是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高命题,同样它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终极价值。马克思把要实现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界定为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以 “每个人自由发展”来界定“人的解放”,而人的“自由发展”则是最为终极的民主价值。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基本精髓与内涵的论述,我们发现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论,代表人类民主理论的发展规律,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促进人类全面发展的民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正是在这种先进理论的指导下一步步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优越性无不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内涵。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的议行合一、普选制思想”。
尽管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民主政治是一切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是国家的最终形式,是最终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思想,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从来不排斥真正的民主: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指出:“那时还会留给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则不应该像有人故意捏造的那样予以废除,而应该交给公社的官吏,即交给那些严格负责的官吏。”1891年,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中进一步指出:“公社一开始想必认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马克思完全肯定了巴黎公社在消灭资产阶级代议制方面的这一决定性的措施,他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是马克思对“议行合一” 原则的经典表述。他进一步指出:“在公社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十分清楚,公社应该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设在专区首府里的代表会议,应当主管本专区所有一切农村公社的公共事务,而这些专区的代表会议则应派代表参加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对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马克思、恩格斯作了很高的评价。公社实行的普选制,“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恩格斯明确地把人民的自由普选权和随时罢免权看作是人民群众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主要手段。他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 。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更是用了很多篇幅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公社是各选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人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本质即“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代议制持批判态度。认为,议席为有产者占据,不能代表人民。资产阶级议会是“清谈馆”,“是在不断践踏人民意志”,它不能发挥民意机关的作用。是虚假的、形式主义的,掩盖了阶级统治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议会制进行批判和总结巴黎公社实践经验时,提出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建立代议制的人民代表机关的理论和政权建设学说,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先河;列宁在领导苏联十月革命中,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代议制的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中,毛泽东发展了马克思政权建设学说和代议制的理论,结合我国政权建设的实践,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最后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科学总结,特别是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研究批判和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探索,为我国提出、建立、坚持、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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