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1-06
抵押权是对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其必须从属于主债权存在,因此抵押权与主债权必须自始至终捆绑在一起。但是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别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普通的抵押权必须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即必须先有主债权的存在而后才能产生抵押权,如果没有主债权的存在,自然也没有抵押权出现的可能性。而在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抵押权产生时主债权可能还没有存在,并且在决算期到来前,主债权始终处于一个不停变化的过程中甚至可能一度出现主债权为零的现象,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因此而受任何的影响,仍然正常的存续。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国《担保法》第61条禁止将最高额抵押中的主合同债权进行转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