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3
为有效保护和管理水利工程,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推动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设施,以及其附属设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总负责机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并执行本条例。地方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省国营农场总局则负责其系统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进行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监控其运行状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保持工程完好,阻止破坏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方案,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实现最大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或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其职责。水利工程管理强调安全第一,兼顾效益,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参与的双重原则。

每一位公民都有责任保护水利工程,并有权制止和举报任何损害行为。对于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以及在紧急救援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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