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车主先去修车,然后告知全责方车主修理的费用价格。全责方车主再打电话给对方报案的保险公司核对好金额是否准确。
2.全责方车主再询问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问清自己理赔时需要对方提供什么单据、发票之类的材料,然后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向对方车主询问并拿到相关材料;
3.如果对方车主还提出额外的索赔费用,可直接忽视。如果提出的额外索赔内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可报销,全责方车主可先行垫付。如果提出的额外索赔费用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赔,则全责方可不赔。简单来说就是,非责任方的汽车车身受损,可先利用车损险修自己的车,自己先垫付,保险公司把定损金额打到你的银行卡上,然后全责方利用三者险修对方车,定损完毕,对方先垫付,对方再拿发票找全责方报销,全责方拿发票找保险公司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