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的服务信息。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依法确定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二)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吊挂晾晒等行为;(三)维护建筑物外墙、店招标识、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整洁、完好;(四)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专有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专有停车场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并按规定公开收费标准。

  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可以依法对小区公共区域、单位专有区域进行改建,用于增设停车泊位或者立体机械停车设施。

  在确保消防安全和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上增设一定时段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车库(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两年尚有未出售、附赠的车库(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公布车库(位)的空置情况,本小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赠)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已建住宅小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尚有未出售、附赠的车库(位)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