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监理合同中的专用条件指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5

建筑监理合同中的专用条件指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内延长时效。

监理合同中的"报酬比率"指的是什么

监理合同的金额,一般是按所监理的项目的“工程费用”为基础,然后取一定的费率来定的,这个费率,就是“报酬比率”。
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二)监理人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四)监理人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六)监理人的责任;
(七)委托人的责任;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九)监理报酬;
(十)其他;
(十一)争议的解决。

建筑合同中的工作天指的是什么

建筑合同一般用日历日,那个就是雨雪放假都算上的,工作日是指工作的天数,下雨停工不算

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服务指的是什么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服务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劳动合同中的客关条件改变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第三款规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法定情况。
一、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除条件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所谓 “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 “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汇率巨幅波动等;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疫病等导致的封锁、禁运等。某一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来的效力将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法律中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所谓的“客观情况”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都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细化规定的还要追溯到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其中明确“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除该条款外,对于其他情形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判断的标准主要还是应当考虑这些情况是否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仅仅只是用人单位管理层的主观决定或是领导的单方调整,则将很难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即使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至少履行或满足以下程序或条件:
(一) 协商变更合同
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是不应当缺少的环节,否则将直接导致解除行为违法,但是这也是很多企业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调整岗位以外,还包括对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等的变更,例如协商降低薪酬,固定工作时间变更为弹性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在协商过程中,应当保留有与员工进行过协商的证据,例如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对方明确知悉的通话录音,会议或座谈的录像等。
(二) 提前通知或支付解约金
除了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何种客观情形,重大程度如何,以及导致的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与第一项相同,通知或支付解约金都应当留有员工确实收到的签字证据。
(三)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 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往往是用人单位经营出现特殊情况,而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实际上,经济性裁员的理由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理由有部分是重叠的,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此时,应当按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而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五) 限制性条件
劳动者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则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时,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禁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建筑中的预留埋件指的是什么

预埋件(预制埋件)就是预先安装(埋藏)在隐蔽工程内的构件.就是在结构浇筑时安置的构配件,用于砌筑上部结构时的搭接。以利于外部工程设备基础的安装固定.预埋件大多由金属制造,例如:钢筋或者铸铁,也可用木头,塑料等非金属刚性材料。
1、预埋件:是在结构中留设由钢板和锚固筋的构件,用来连接结构构件或非结构构件的固定用途。比如做后工序固定(如门、窗、幕墙、水管、煤气管等)用的连接件。 这个在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连接的部位很多。
2、预埋管:在结构中留设管(常见的是钢管 铸铁管或PVC管)用来穿管或留洞口为设备服务的通道。比如在后期穿各种管线用的(如强弱电、给水、煤气等)。常用于混凝土墙梁上的管道预留孔。
3:预埋螺栓:是在结构中,一次把螺栓预埋在结构里,上部留出的螺栓丝扣用来固定构件,是起到连接固定作用的。常见的是设备预留螺栓。

合同套内建筑超标单价指的是什么

假如合同约定套内面积100平方米,按商品房销售规定,未改设计和规划的情况下允许3%内的面积误差,即超过103平方米外就是超标面积。
超标面积的单价就是建筑面积超标单价。
建筑面积,是地产名词,与使用面积及使用率计算有直接关系。
因应国家地区不同,其定义和量度标准未必一致。
建筑面积一般大于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是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建筑中的墙排管指的是什么管

是强排管吧,强制排水,地下室集水井用泵向室外地上排水的压力管

建筑中的波打线指的是什么?

波打,英文“boundary”,表示边界,指石材走边。
波打线,又称波导线,也称之为花边或边线等,主要用在地面周边或者过道玄关等地方。一般为块料楼(地)面沿墙边四周所做的装饰线;宽度不等。楼地面做法中加入与整体地面颜色不同的线条以增加设计效果。
延伸一点是在两块地砖之间起分格和装饰作用的长方形地砖,类似于墙砖的腰线的装饰作用。形象地讲波打线就相当于墙面的踢角线,只不过将墙面放到成为地面一样。 波打线主要是为了使客厅地面更富余变化、看起来特别艺术韵味的一些线条。材料主要是用一些和地砖主体颜色有一些区分的瓷砖加工而成,一般用深色的瓷砖加工为主,现在有仿古专门配套的波打可供选择。
园林中一般对于石材收边,成为波打线。
波打线在CAD绘图中常用细实线绘制。

建筑电气中的DS指的是什么?

指灯具安装方式---管吊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