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由主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6-29
经验主义:不重视理论,不重视思维,反对对历史进行综合的概括,只注重具体描述历史事实。
民族主义:强调本民族的光荣的过去和特殊性,有利于制度史和民族史的发展,但也有利于民族沙文主义的发展。
功利主义:相信知识和科学的力量,相信人类社会不断进步。
改良主义:反对暴力和革命,宣传改革和改良,认为社会是进步的,但是不能破坏已有的传统。
浪漫主义:把文学和史学混为一谈,更注重史学的写作技巧。
第2个回答  2005-11-01
、 自由主义的不同概念
就当下而言,自由主义一术语的含义,可谓是纷繁各异。除了指称一种对新观念的开放态度以外,这些含义之间还几无相同之处;其间,为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论者所采的一些自由主义含义,所原本指明的那些含义还是截然对立的。我们在这里所要单独考察的是关于政治理念的宽广范畴,这一范畴在被冠名以自由主义的整个时期里,曾经作为一种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力量而引导了西欧和中欧的政治发展。然而,自由主义运动来源于两种不同的源头,并且发展出两种传统,尽管人们通常在各种程度上将它们混为一谈,而事实上这是很牵强的。如果我们想理解自由主义运动的发展历程,这两种传统就必须被明确地加以区分。
其中一种传统,比“自由主义”这一名称要老得多,它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并且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作为英国辉格党人政治原则而获得了其现代形式。它提供了一个政治制度的范例,使得大多数19世纪的欧洲自由主义都遵行之。正是一个“受法约束的政府”(government under the law )所保证大不列颠公民所享有的个人自由激发了欧洲大陆国家中追求自由的运动,在这些国家中,专制主义已经将大部分中世纪的自由破坏殆尽,而在英国,这些自由被大体保存了下来。但是,在欧洲大陆,这些制度被一种迥然不同于英国所流行的渐进概念的哲学传统加以阐释,这是一种理性主义或建设性(constructivist)的观点。它要求按照理性的原则对整个社会进行一次精心的重建。这一方法源自勒内 笛卡尔(Rene Descartes)所发展的新理性主义哲学(英国的霍布斯同样是其推动者),并且在18世纪通过法国启蒙主义哲学家得以发扬光大。伏尔泰和J J卢梭是这场知识运动中最有影响力的两个人物。这场运动在法国大革命中达到高潮,而自由主义的大陆类型或者说建设性类型亦脱胎其中。与英国传统不同,这场运动的核心与其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原则不如说是一种普遍的精神态度,是一种对从所有无法进行理性评判的偏见和信仰下解放出来的要求,一种摆脱“主教和国王们”的权威的要求。这种态度的最佳表述也许要算B德 斯宾诺莎 (Spinoza)所说的“他是一个自由的人,仅仅按照理性的支配而生活”。
这两股思想脉络提供了19世纪所谓的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它们在一些基本假设(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上的充分一致创造出了一种与保守主义和威权主义观点相对立的共同态度,进而作为一场共同运动的组成部分而出现。大多数自由主义的拥护者都会声明他们既信仰行动上的个人自由也相信某种全人类的平等。但是,既然关键性的术语“自由”和“平等”在被使用时显然具有不同的含义,那么进一步的推敲就表明这种一致性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修辞意义上的。在更古老的英国传统中,在法律保护下免受任何专制压迫(arbitrary coercion )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其主要的价值观,而在大陆传统中,对任何一个涉及到政府形式的团体拥有自决权的要求占据着最高的地位。这导致了大陆上的自由主义运动同民主运动的一种早期联系,并且几乎成为前者的识别特征,而英国类型的自由主义传统所主要关心的则是不同的问题。
在这些19世纪里被认作是自由主义的观念形成的时期,它们并没有被冠以自由主义的名目加以描述。在18世纪晚期,当“自由主义的”这个形容词在诸如亚当 斯密所写的“平等、自由和正义的自由主义方案”这种偶然的表达中被使用时,它才逐渐呈现出其政治上的涵义。然而,直到下个世纪初,冠名以自由主义的政治运动才出现。1812年,它首先被西班牙自由党使用,稍后,一个法国政党也采用了这个名字。在英国,只有当19世纪40年代初,辉格党人和激进派组成一个单一的政党——即人们所知的自由党——后,自由主义这一名称才开始被使用。既然激进派在很大程度上是热衷于我们所说的自由主义的大陆传统的,那么英国自由党即使是在它最有影响力的时候,也是建立在以上两种传统混合的基础上的。
这些事实表明,任何声称“自由主义”这一术语的含义中只包含两种不同传统中的一种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这两种传统偶尔也被分别归为“英国的”、“古典的”或“渐进的”类型和“大陆的”、“建设性”类型。在下面的历史考察中,这两种类型都将被考虑到,但只有第一种类型发展成为了明确的政治原则,以后的系统说明也将不得不以其为中心。
在此要提到的是,美国从未发展出一种堪与欧洲相比的自由主义运动。这种运动在整个19世纪影响了大部分的欧洲地区,并且同更年轻的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进行了有力的竞争,它在19世纪70年代达到其影响力的最高峰,此后开始缓慢衰落,但直到1914年,它仍然是公共生活中的主流思潮。与此相类似的运动在美国的缺席,主要是因为欧洲自由主义的主要精神从开国之初就在美国的制度中大体得以体现,部分是因为美国的政党发展不利于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党派成长。 确实,那些在欧洲被称为或通常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东西,在今日美国有理由被称作“保守主义”;同时,最近在美国用“自由主义”这一称谓来描述的东西在欧洲会被叫作“社会主义”。不过,在欧洲同样没有哪一个冠名以“自由主义”的政党如今会拥护19世纪的自由主义原则。

历史的回顾
2、 古代和中世纪的根源
那些被老辉格党人用来改造其渐进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有很长的历史。18世纪的思想家确实极大地得益于那些古典时代所流传下来的观念和在当时的英格兰尚未被专制主义所扼杀的某些中世纪传统,这些思想家则将它们系统化了。
最早明确提出个人自由理想的是公元前5和4世纪古典时代的希腊人,尤其是雅典人。例如,一位雅典将军在西西里(Sicilian)远征中最危急关头曾提醒士兵,他们正在为一个使得他们能够“自由自在、随心所欲地生活”(unfettered discretion to live as they pleased)的国家而战,这类事件清楚地证明19世纪某些学者否认古代人懂得现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错误的。古代人的自由概念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或者按照流行的表述,是以法律为王的处世态度。在古代早期,就存在着关于“isonomia"或者说法律面前平等的说法,亚里士多德尽管没有使用这个古老的名称,但仍将其表述得清晰透彻。这种法律包含了一种对公民私人领域的保护,反抗国家对此的侵害。这种保护程度之深以至于即使处在”三十个暴君“的统治下,一个雅典公民只要呆在家里就会绝对平安无事。在克里特,甚至有这样的记录(由伊壁鸠鲁(Ephorus)所作,为Strabo所引证),由于自由被视为国家的最高善意,当地的宪法“特别保护那些已经获得财产的人财产权,但在涉及奴隶制时,一切财产属于奴隶主而不属于奴隶”。在雅典,公众集体改变法律的权力被严格加以限制,尽管我们已经发现了第一批这类公众集体拒绝执行由专制行为所制定的法律的事例。这些自由的理念其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以一种限制所有政府权力的自然法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超越了城邦的界限,推动了这种发展。
这些古希腊的自由理念主要是通过罗马学者的著作而流传到现代的。迄今为止,在这些学者中,马库斯 图里尤斯 西塞罗是最重要的一位,同他人相比,他也许是一个更多地激发了这些理念在现代早期复兴的人物。不过,至少历史学家提图斯 李维(Titus Livius )和皇帝马库斯 奥尔琉斯(Marcus Aurelius)必须被提及。当16世纪和17世纪,自由主义获得其最初的现代发展时,思想家们正是主要从这些人身上获得思想资源的。此外,古罗马至少带给欧洲大陆一套高度个人主义的民法,这套法律以对私人财产的严格定义为核心,并且直到君士坦丁皇帝的重新编纂为止,绝少受到立法的干扰。因此,这套法律更多地被认为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而不是政府权力的行使。
早期现代自由主义同样吸收了一种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传统,这种传统经过了中世纪,被保留了下来,而仅仅在现代初期,被欧洲大陆上崛起的专制君主政体所扼杀了。正如一位现代历史学家R.W.Southern所描述得那样:
对被欲望而不是规则所统治的憎恨,在中世纪深入人心。这种憎恨在中世纪后半期比任何时候都更能转化为一种强有力和实际的力量…法律不是自由的敌人,相反,自由的轮廓是由当时正在发展深化的种种法律所勾勒的。通过坚持扩大居于其上的统治者的数量,上层和下层的人一般无二地寻求自由。
这种观念从对于法律的信仰之中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这种信仰脱离政府之外,居于政府之上。这种概念在大陆上被设想为一种自然法,而在英格兰则作为习惯法而存在,习惯法不是立法者的成果,而出自于一种对非人格正义的不懈追求。在欧洲大陆,托马斯 阿奎那斯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对这些观念进行了首次全面的系统整理。其后,这些观念的正式阐述主要是由经院哲学家们来完成的。在16世纪末,这套观念已经被一些西班牙耶稣会的哲学家们发展成为一套基本上关于自由主义政策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他们对自由主义期望之深,只有18世纪苏格兰学派的哲学家们才能与之比肩。最后还要提到的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各城邦(主要是佛罗伦萨)和荷兰等地自由主义的某些早期发展,因为17和18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正是受惠于斯。

3、 英国的辉格传统
正是在英国内战和共和国时期的争论过程中,法治或法律至上的观念最终得到了清晰的表达。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这些观念成为了执掌大权的辉格党人的领导原则。自由主义的古典阐释被约翰 洛克在《政府片论 下篇》(1689年)中所表达的观点所取代。然而,洛克与其说接近18世纪英国思想家们的风格,倒不如说在某些方面仍旧对政治制度提出了一个理性主义的解释。(如果进行一项更为全面的考察,那么作为辉格原则的早期论述者,阿尔格尼 悉尼(Algernon Sidney)和吉尔伯特 伯那德(Gilbert Burnet)的著作也应该被考虑在内。)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产生了英国自由主义运动与居于统治地位的非国教和加尔文派商业和工业阶层的紧密联系。这种联系将英国自由主义的风格保存至今。这是否意味着,培养了一种商业进取精神的同样阶层更易于接受加尔文派的清教主义呢?或者说,是否这些宗教观点更直接地导致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呢?这是需要充分讨论的问题,我们无法在这里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正是原本非常不宽容的宗教派别斗争最后导致了宽容的原则,而英国的自由主义运动同加尔文派清教主义确实也保持了密切的联系,这样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在18世纪中,通过普遍的法治和严格限制行政权力来制约政府的辉格原则成为了典型的英国式政治原则。这一原则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年)和其他法国学者(最著名的是伏尔泰)的著作而为世界所知。在英国,自由主义的知识基础主要经由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们,如大卫 休谟、亚当 斯密以及他们的英格兰同行和直接继承者们进一步发扬光大的。休谟的成就不仅仅体现在他对于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所做的哲学研究上,在《英格兰的历史》(1754-62年)一书中,他还以法治的逐步出现为分析工具,对英格兰的历史进行了解释。正是这部著作使得法治概念远播英伦之外。亚当 斯密的决定性贡献在于他对自发秩序的论述,他指出,如果个人受到法治的适当约束,这种秩序就会自发产生。他的《国富论》也许比任何其他著作都更多地体现了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的开端。它使人们理解了对于政府权力的种种限制原本来自对于所有专制权力的极端不信任,而正是这种种限制促成了英国的经济繁荣。
然而,对法国大革命的敌视态度,加上对英国国内的革命崇拜者们的不信任,很快就将英国自由主义运动的开端打断了。这些革命崇拜者力图将大陆的或者说建设性的自由主义观念引入国内。埃蒙德 伯克,早先曾经以其对辉格原则的精彩论述来为美洲移民们声辩,如今起而强烈地反对法国大革命的理念。他的著作标志着英国早期自由主义发展的结束。
只是在拿破仑战争结束以后,以老辉格党人和亚当 斯密的原则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发展才得以恢复。这一时期,自由主义思想在知识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是由一群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们的信徒所引导的,他们聚集在《爱丁堡评论》周围,大多数是继承了亚当 斯密传统的经济学家;同时,历史学家T B麦考雷(Macaulay)将纯粹的辉格主义以一种广泛影响了欧洲大陆思想的方式重新加以表述,他为19世纪所做的,正是休谟为18世纪曾经作过的事情。然而,与此同时,一场以Benthamite的“哲学激进派”为首的激进运动也在迅速地平行发展。这一运动更多地遵循欧洲大陆传统而不是英国传统。最终,作为两种传统融合的结果,19世纪30年代,新的政党开始出现。大约1842年,自由党终于亮相了。在19世纪剩下的时间里,这个政党一直是欧洲自由主义运动最重要的代表者。
不过,很久以前,另一项决定性的贡献就已经由美国人作出了。在一部成文宪法中,前英国移民们就那些他们所理解的自由主义精髓,即旨在限制政府权力的英国式自由传统,以及——特别是——《权利法案》中对基本自由的论述,进行了透彻地说明。而正是这些东西在欧洲提供了一种深刻影响自由主义发展的政治制度模式。尽管在美国从没有发展出一种鲜明的自由主义运动,而这正是因为美国人民觉得他们已经在政治制度中体现了对自由的捍卫,对欧洲人来说,美国已经变成了一块自由的梦想之地和激发政治报负的榜样——正如英国的政治制度在18世纪所做的那样。

4、 大陆自由主义的发展
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激进观点,早已被杜尔热(Turgot)、孔多塞(Condorcet)和阿比 西耶士等人用于政治问题的分析,这种形式的激进观点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很大程度上支配了法国和欧洲大陆临近国家内的进步观念。但是明显的自由主义运动只有到了复辟时期才出现,这一运动在七月王朝(1830-1848)时期达到了高潮,但此后仅仅局限在一小群精英分子中间,而且思想庞杂。本杰明 贡斯当作出了一项重要的尝试,他将自己所理解的英国传统加以系统化并使之适应大陆的情况。在19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F P G基佐领导下的一群所谓“教条主义者”不断将这种尝试推向前进。他们的目标,即所谓的“保证主义”(quarantism)本质上是一种在宪法上对政府进行限制的原则,这种宪法原则在19世纪上半期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运动中占据了 最重要的内容,而新成立的国家比利时的1831年宪法就是体现这种原则的一个重要范例。这一传统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英国,同样也为阿历克斯 德 托克维尔——他也许是法国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所拥有。
然而,在欧洲大陆流行的自由主义同英国类型相比,在特点上有着巨大的差别,它从一开始就着重强调思想方面的自由,这使它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反教士、反宗教和普遍性的反传统主义态度。不仅仅在法国,在其他的欧洲罗马天主教地区也是一样,自由主义同罗马教会连绵不断的冲突确实成了它的一大特点,以至于对许多人来说,这才是自由主义的本来面目。尤其是19世纪下半期,教会发起了一场反抗“现代主义”的斗争、继而反对大多数自由主义改革的要求以后,人们更是这样看。
在19世纪上半期,直到1848年革命,法国以及大部分西欧、中欧其他地区的自由主义运动同英国的自由主义运动相比,已经同民主运动有着紧密得多的联盟关系。在19世纪下半期,自由主义的特色确实很大程度上是由民主运动和新生的社会主义运动表现出来的。除了19世纪中期很短的一端时间里,争取自由贸易的运动曾将自由主义阵营短暂团结起来外,自由主义不再在法国的政治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848年后,法国思想家也未对自由主义原则作出任何新的贡献。
在德国,自由主义运动扮演了稍微重要一点的角色,在19世纪的前七十五年里,自由主义确实有了显著的发展。尽管德国自由主义受到来自英国和法国的观念的极大影响,但这些观念被三位最伟大也是最早的德国自由主义者所吸收转化,他们是哲学家伊曼努尔 康德、学者兼政治家威廉 冯 洪堡和诗人弗里德里希 席勒。康德提出了一种在方法上与大卫 休谟类似的理论,着重强调作为保护个人自由的法的概念和法治的概念(在德语中,被表述为Rechtsstaat);洪堡在一本早期的著作《政府的形式和作用》(1792年)中,提出了一幅完全以法和秩序的保持为宗旨的国家图景。这本书当时只有一小部分被出版,当1854年它最终得以出版(并被译成英语)时,其不仅仅在德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且对若干像英格兰的J S密尔和法国的E拉波拉耶(Laboulaye)这样的思想家产生了影响。最后,诗人席勒使得整个德国受过教育的公众熟悉了个人主义的理想,这方面恐怕没人比他作得更好。
在弗里尔 冯 斯坦(Freiherr vom Stein )改革时期,一种趋向自由主义的政策萌芽曾经出现,但是在拿破仑战争结束后,它为一段反动时期所代替。只有到了19世纪30年代,一场普遍的自由主义运动才开始发展。然而,这场运动从一开始就同以国家统一为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意大利也是这样。通常,德国的自由主义主要是一种宪政主义运动。在北部,英国模式的指导作用大些,而在南德,法国模式更有影响力。这主要表现在对待限制政府自由行动权力这一问题的不同态度上,在北部,产生了一种相对严格的法治概念(或着说Rethtsstaat);而在南部,分权原则的法国式表述(强调行政机关相对于普遍法庭的独立性)|则具有更大的指导作用。不过,在南德,尤其是巴登和符腾堡,一个更加活跃的自由主义理论团体不断发展,他们聚集在C罗托克(Rotteck)和C T威尔克尔(Welcker)的Staatslexicon周围。这一团体在1848年革命前的时期里成为德国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核心。1848年革命的失败带来了另一个短暂的反动时期。但到了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世界似乎进入了一个向自由主义秩序快速前进的时代,德国也不例外。在此期间,旨在明确地建立“法治”的宪政和立法改革也近完成。19世纪70年代中期也许必须被看作是自由主义运动在欧洲获得最大影响力和向东方扩展范围最广的时期。而到了1878年,随着德国转向保守和大约与此同时俾斯麦创制的新社会政策的出台,反向的运动开始了。自由主义政党在繁荣了不到12年后,迅速衰落了。
在德国和意大利,当自由主义运动失去了同民族统一运动的联盟,当成功的统一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新国家的强化,而且当一场劳工运动的兴起剥夺了自由主义“先进”政党的地位—直到那以前,工人阶级中的政治活跃分子一直是支持自由主义的——时,自由主义运动的衰落便到来了。

5、 古典英国自由主义
在19世纪 的大部分时间里,似乎最接近于实现自由主义原则的欧洲国家要算是英国了。在那里,大多数自由主义原则不仅仅被强有力的自由党所采纳,而且得到了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即使保守主义者也经常成为实现自由主义改革目标的工具。在取得若干巨大成就以后,英国得以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秩序的代表性范例出现在欧洲其他国家面前。这些成就是1829年的天主教解放令、1832年的改革法案和1846年保守党人罗伯特 皮尔(Robert Peel)爵士对谷物法的废除。既然当时自由主义关于国内政策的主要要求都已经被满足,确立自由贸易便成了鼓动的目标。这场由1820年商人请愿所引起的,在1838年至1846年间由反谷物法联盟所从事的运动,主要是由一群受理查德 考伯特和约翰 伯莱特领导的激进分子所推动。与亚当 斯密和追随他的经济学家所本来要求的自由主义原则相比,他们持一种多少更为极端的“放任”立场。他们所信奉的自由贸易立场同一种强烈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干涉主义、反对军国主义的态度和一种对任何政府权力扩张的厌恶相联系。他们将公共开支的增长主要归因于对海外事务的无谓干预。他们直接反对中央政府权力的扩张,而将大部分改进的希望寄予地方政府或是志愿组织的自治努力。“和平、节省、改革”成了这一时期自由主义者的口号。在这里,“改革”更多地指废除旧的陋习和特权,而不是指民主的扩展。只有当1867年第二次改革法案生效时,这场运动才同民主产生更紧密的联系。
随着1860年同法国签定的考伯特条约,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这一商业条约导致了自由贸易在英国的实现和对自由贸易将很快普遍流行的广泛期望。与此同时,W.E.格雷斯顿作为自由主义的领导人在英国政坛开始崭露头角—先是作财政大臣,后来成为了自由党首相。他重视外交政策、并有约翰 伯莱德作为政治伙伴,尤其在1865年帕麦斯顿去世后,他已经被人们广泛地视为自由主义原则活生生的化身了。随着他的崛起,英国自由主义同强烈的道德和宗教观点的古老联系也恢复了。
在19世纪下半期的知识领域中,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经历着深刻的争论。从哲学家赫伯特 斯宾塞对一种个人主义袖珍国极端推崇的观点中(与W冯 洪堡的观点相似),我们可以找到有效的解释。但约翰 斯图亚特 密尔在他那值得纪念的名著《论自由》(1859)中,更多地将批评的矛头指向了思想的专制而不是政府的行为,而且他在其它一些著作中对公平分配的推崇和对社会主义精神的普遍同情态度,预示着一大部分知识分子向温和社会主义的逐渐转变。这一趋势因受哲学家T H格林的影响而显著加强了,格林反对在较早的自由主义者们中间流行的关于自由的消极概念,转而强调国家的积极功能。
尽管19世纪的最后十五年里,自由主义阵营中已经有许多对自由主义原则的内部批评,尽管自由党在新兴的劳工运动面前开始失去了支持,英国主流的自由主义观念仍然很好地延续到了20世纪,而且成功地击退了保护主义(protectionism)要求的回潮,虽然自由党并不能避免干涉主义和帝国主义成分的逐步渗透。也许H 坎贝尔 巴纳曼政府(1905-1908)应该被看作是最后一届老式的自由主义政府,因为他的继任者H H 阿斯昆斯(Asquith)着手进行了社会政策上的新实验,而这些新的政策是否符合旧的自由主义原则,颇令人怀疑。不过,总体上可以说,英国的自由主义政策时期一直延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且在英国,居于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力也仅仅是受到战争的影响才告终结。

6、 自由主义的衰落
虽然一次大战以后,一些老一代的政治家和许多领导人在实际事务中仍然以一种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视角来处理问题,并且从一开始就努力恢复战前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但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在许多因素的作用下,自由主义的影响力还是不断地衰退。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社会主义——尤其在一些知识分子看来——已经取代自由主义成为进步的运动。于是,政治上的争论就主要发生在社会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之间,他们都支持不断地增加国家的活动——尽管目的各不相同。要解决诸如经济困难、失业以及通货不稳这类问题,看来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更多的控制,这就导致了(贸易)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政策的复活,而结果是政府的官僚机构快速膨胀,政府自由行动的权力也大为扩展。这些趋势在战后的最初十年里就已经势头强劲,而到了1929年美国经济崩溃后随之而来的大萧条时期就更为显著了。而金本位的最终放弃和1931年英国重新奉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似乎是标志着一种自由的世界经济的正式结束。独裁和极权主义政权在欧洲大片地区的崛起不但立即消灭了这些国家里残留的脆弱的自由主义团体,而且它所产生的战争威胁即使在西欧也导致政府对经济事务进行更多的支配,还导致了一种向本国经济自给自足发展的倾向。
二战结束后,自由主义观念出现了一段短暂的复兴,这部分归因于人们于人们对各种极权政体压迫本质的新认识,部分是由于认识到对两次世界大战间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进行的限制要对经济萧条负很大责任。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成就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不过,创造一个更大的经济实体,诸如欧洲共同市场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努力在表面上也是瞄准同一方向的。然而,看起来是保证恢复到自由主义经济原则的最显著的事件,要算战败的德国经济奇迹般的复苏。在路德维希 艾哈德的倡导下,德国明确地采纳了所谓的“社会市场经济”,结果很快在繁荣方面就超出了三个战胜国。这些事件宣告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大繁荣时期的到来。在当时,这似乎表明一种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再次在西欧和中欧牢固地建立起来。在知识界,这一时期也带来了对自由主义政治原则进行阐述和改进的重新努力。但是,通过扩张金融和信贷的方法来延续繁荣和保证全面就业的企图最终造成了世界范围的全面通货膨胀,而就业市场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以至于除非造成大范围的失业,否则就不足以终止通货膨胀。然而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是不能在通货膨胀加速的情况下得以维持的,也许这只是因为政府很快就会感到必须用控制价格和工资的办法来同通货膨胀的影响作斗争了。通货膨胀无论在什么地方总会导致一种受管制的经济。奉行一种通货膨胀的经济政策很可能将意味着对市场经济的破坏和向一种中央控制下的极权经济政治制度的转变。
现在,古典自由主义立场的捍卫者在人数上已经又一次萎缩到了很小的程度,他们主要是经济学家。而且“自由主义”这一名称,即使在欧洲也像某些时候曾经在美国发生过的情况一样,正在被当作一个基本上反映社会主义思想的名称来使用,因为正如熊彼特所说的那样:“作为一句崇高但含义不清的赞美,私人企业制度的敌人们如今认为还是把这个标签贴在自己身上比较明智”。

系统考察
7、 自由主义的自

参考资料: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3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