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模具工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协会在模具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实行全省模具行业管理。本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同协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一至九项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东省模具工业协会 (简称:广东省模协) 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GD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促进模具行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我省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我省模具工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在模具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实行全省模具行业管理。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模具工业展开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提出振兴模具工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审议模具行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攻关项目;
(三)推广模具设计制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开展模具技术交流及举办展览会;
(四)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五)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模具标准,促进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生产;
(六)与国内外模具行业和团体建立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流和合作;
(七)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编辑会刊;
(八)加强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组织本会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
(九)承担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与模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在本省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模具企业及与模具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符合有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本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惠享受本会发行的资料、刊物及各项服务;
(四)享受政府给模具行业的优惠政策;
(五)对本会工作有提方案、建议、批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利;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展览会及各项交流活动;
(六)提供本会所需的科研、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 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 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20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收回其会员证并在行业内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和处分,提议对会员单位的除名;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决议形成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二)、(三)、(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带头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听取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或按会长指定代理其工作;
(二)分工负责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代表本会或率团参加国内外同业及相关行业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赞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和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支出:
(一)本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国内外对口组织往来活动经费;
(二)技术资料、刊物、书籍、文件、印刷、网站设立与维护、邮政通讯费、办公器材购置费等;
(三)对本会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的奖励费;
(四)本会工作人员和特聘人员的津贴、奖励费;
(五)其他必需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例如,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06月 09 日 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