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联合调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1

2009年6月23日,在石首指导“6.17”事件后续处置工作的荆州市委书记应代明表示:要坚决将“6.17”事件查个水落石出,一要查明涂远高死因。为了防止干扰,案件将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导督办,荆州市公安局成立专班办理案件,请国内最权威的专家主持尸检,把死者死因彻底查清楚,公布于众;二要查明事件起因。查清楚永隆大酒店为什么会发生这件事,涂远高为什么会死;三要查明永隆大酒店背景。由省调查组直接组织调查,查清楚永隆大酒店的所有相关问题。
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通报,通过法医专家解剖、检验、毒物化验、X光拍片等技术方法检验,并结合现场勘察、调查走访的结果,警方认定石首“6·17”事件死者系高坠自杀身亡。经家属同意,遗体已于当日4时许火化,并由家人按当地风俗于9时30分左右入土安葬。据荆州市公安局介绍,公安部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权威法医专家检验发现,死者骨盆、肩胛等部位一次性形成多处骨折和内部脏器破裂。死者体内未检出毒物,排除毒物致死。现场勘察中,民警在死者卧室发现一份遗书,遗书中流露出书写者认命轻生,来世报答父母的念头。经湖北省公安厅、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文字检验鉴定,遗书为死者亲笔书写。调查走访中,多名目击者证明事发时听到了现场方向类似重物坠地的声响,随即发现一名男子躺在永隆大酒店门前地面,坠地前没有听见求救和呼喊声。警方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可排除有他人加害的可能。
2009年6月29日,经湖北省、荆州市“6.17”事件联合调查组调查,永隆大酒店承租人已查明,没有发现有公安干警参股经营。据调查,永隆大酒店位于石首城区东岳山路,占地面积198平方米,建筑面积1193平方米。产权所有人张某,石首人,现为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4月,张某将该酒店租赁给谢某等人经营,并由谢某代表合伙人与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永隆大酒店合同,租期三年,继续使用永隆大酒店工商执照经营。此外,该酒店由四名合伙人租赁经营,分别为谢某(女)、李某(女)、张姓两姐妹。合伙人的情况为:谢某,女,石首市一建公司下岗职工;李某,女,石首市环卫局职工;张某(姐姐)为石首市供电公司计量测试所职工;张某(妹妹)为石首市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所职工。调查发现,这四名合伙人的直系亲属均没有在公安机关工作,没有发现公安干警入股和参与该酒店经营。调查组在调查永隆大酒店背景过程中还了解到,死者涂远高2006年8月在石首市南口镇某酒店当厨师时曾有过轻生行为,此事得到有关方面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