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江水体污染事件的宣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2014年3月1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前述八步区法院消息,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在被告人黄强担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收受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以下简称汇威厂)业主赵和平(另案处理)侄子赵俊阳(另案处理)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及烟酒等礼品后,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出来与赵俊阳吃饭并给予说情,致使莫思坚在汇威厂不符合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签字同意对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2013年7月6日,黄强得知造成贺江水污染与汇威厂有关系后,于次日将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交给赖荣斌(另案处理),并由赖荣斌转交给赵俊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强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还主动交代其在担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分别收受吴某、韦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2.4万元,后家属为其退出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