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新、旧机动车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本办法所称新机动车,是指未入户上牌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已入户上牌的车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二)对机动车交易票证进行验证;
  (三)查处机动车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对机动车交易合同可以进行鉴证并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交通、海关、经贸、财政、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机动车经营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机动车经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专营摩托车、微型货车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5万元;
  (二)具有与机动车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三)停车场地内配备有安全和消防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备技师以上资格的不得少于2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应向所在地的州、市、地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开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开办市场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其停车场地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第七条 机动车交易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按规定采取直接买卖、委托代销、函购函销、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举办机动车展销会,应向举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可进行招商和展销。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交易经纪活动的经营者,必须依法持有《经纪人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
  (二)盗窃、抢劫的车辆;
  (三)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四)方向盘设置在右侧的车辆;
  (五)各种证照、证明手续不全或证照、证明手续与车辆情况不符的车辆;
  (六)超过报废期限或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车辆;
  (七)发生交通事故尚未结案的车辆;
  (八)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车辆。第十二年 旧机动车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