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行为的审批、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
  (五)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
  (三)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
  (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
  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第九条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建设档案。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维修。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预留、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建管交接。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
  (三)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程竣工备案书;
  (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