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65-10-5;
【法律文号】:(65)中劳薪字第248号;
【执行日期】:1965-10-5;
《劳动部工资局(65)中劳薪字第248号;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扩展资料:
劳动部[1965]中劳薪字第248号规定: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该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常年在3500米以上4500米以下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1年,其工龄按1年3个月计算。
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1: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上龄。
全总生办公室[1962]生活字第222号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时间,每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这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