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4年钱卖了一套安置房给对方 以前是11万买的 他还欠我五千没给 他在合同里面著名必须要拿到房产证才给我那五千 但是我们的房子只有过户证没有房产证 这是后来才知道的 而且合同中还有一条说 如果房子有问题或我们要收回必须按双倍价格赔偿 那合同是没有经过公证处的 加上我们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我们属于统建 请问 我现在想不买给他 是否我要双倍赔偿 我们正在办房产正如果打官司是否会对我办房产正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