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具体讲,现行免税的补贴、津贴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的资深院士津贴。(国税发[1994]118号,财税字[1998]118号)
(2)国家发给特殊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
(3)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的,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国税发[1999]202号)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主要是: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089号)
因此除上述列举外,所有的补贴及津贴都应并入当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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