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4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制度规定在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三章,全章共分8个条文分别就管理人的指定、请求解任、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管理人报酬以及管理人的辞职等内容作了规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的指定应符合案件审理的需要,指定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根据指定管理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备选人员资料库。根据新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表明,破产程序从人民法院受理时即发生效力,管理人即要进入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接管企业财产和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即要在法院的监督下,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在具体事务中要居于中间人地位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办理破产事务中除依法定程序外,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向法院予以请示,要接受法院的相关监督。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