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1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议、决定。第四条 政府规章和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 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的具体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第十一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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