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的债权人!错失参与法院分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8-07

轮候查封的债权人‼️错失参与法院分配

案例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执复146;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施某辉;申请执行人:姜某如;被执行人:张某、黄某林。

先介绍下案情(请盆友们注意各个时间点):

1.姜某如诉张某、黄某林的案件,姜某如依据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的判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6月12日成功拍卖了黄某林购买的位于海门市的房产。拍卖成交后,该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于2020年7月28日向债权人等当事人送达。

2.2020年8月3日,施某辉向通州区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该院不准许,理由是:施某辉申请参与分配已过截止日期。

3.施某辉提出异议称,其与张某、黄某林之间的案件,江苏省海门市法院已于2020年7月8日作出判决;且海门市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就查封了被通州区法院拍卖的案涉不动产。

施某辉很委屈:“通州区法院在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过程中,明知拍卖标的有司法查封的情况下(我是轮候查封啊),既未通知海门市法院,也未通知我本人。”“我没能及时申请参与分配,是因为不知道通州区法院的执行进程啊。”施某辉复议到南通市中级法院后,中院维持了通州区法院的认定,仍认为施某辉的参与分配申请依法不应支持。

分析中院理由

中院给出了三个理由拒绝施某辉的请求。笔者看完后,认为最重要的理由是第三个--“因为钱已经分完了,你来晚了,重新做分配方案,我不但要加班,而且为了你一个,我得罪十几个,哪个风险大?"接着我们来聊聊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看到了吧,参与分配应当依债权人的申请来启动(你的事你自己操心)。实践中,虽然确实有执行法院主动通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真是人民的好法官);然而,如果执行法院/首封法院没有主动通知呢?也没有问题。

再深究下去:执行程序不是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追求的是完全公平受偿;而执行程序是个案清偿,就算有多个债权人共同分,也是追求相对公平的受偿。有一种情况是:就算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没有申请参与分配,但只要处理你案件的法院在查封财产后,书面通知了主持分配的法院,则,主持分配的法院仍应当通知轮候案件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回到本案

本案中,施某辉错过了截止期限,没有及时申请参与分配;处理他案件的轮候查封法院,也没有通知首封法院,于是,首封法院通州区法院也没把施某辉纳入分配程序中。到了这个份上,就预示着施某辉的债权打水漂了,追不回来了。

小结

施某辉的债权打水漂,原因在于:其本人没有把主持分配的法院跟的很紧;没有督促处理自己案件的法院及时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而处理自己案件的法院也没有上心。

于是,就悲催了。很多人动不动把法律上升到是否公平的角度,实际上,世上没有绝对公平、相对公平已是难得。再完善的法律,也要靠人来执行;再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自己的事情还是自己操心最靠谱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