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章 起 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宿迁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文件的起草流程。首先,第十条指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制定机关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这可能包括政府法制机构或实施主要职能的部门。


在起草过程中,第十一章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对于涉及重大议题或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起草者会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如果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起草单位会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反馈,以确保文件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第十二条要求,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必须记录并认真研究处理,同时以明确的方式反馈采纳情况,避免重复规定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内容。


对于关系到社会发展和民众福祉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了严格的评估程序,特别是对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最后,第十四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构成,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主管机关,具体行为规范,生效日期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事项,这些内容是文件制定不可或缺的部分。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宿迁市三届人民政府经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13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以宿政发〔2012〕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评估和清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4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宿政发〔2001〕111号)、《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宿政发〔2004〕6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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