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关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旨在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政府有责任根据环境卫生需求,推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包括鼓励私人投资。同时,政府需设立专门的收集和处理场所,如处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七条强调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规定责任人需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和果皮箱,并负责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公共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设施设置需符合国家和省级的环境卫生标准,保证设施的质量和适用性。


对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第四十九条要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施工和验收,建设经费需纳入项目预算。这旨在确保新旧城区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善。


第四十条强调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设施,政府有权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旨在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和管理单位有责任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若违反规定,将面临罚款和行政处分。


最后,第四十二条严禁任何未经批准的行为,如毁损、擅自停用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者需恢复原状或赔偿,并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